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6號債 權 人 江甯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峯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清晰本票「彩色」「影本」。(因狀 附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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