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6號
TCDV,112,司促,896,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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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江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峯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清晰本票「彩色」「影本」。(因狀
附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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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