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蘇進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清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清鴻發支付命令,主張兩造間因 工程合作承攬關係簽訂有工程承攬合約書,詎料債權人如期 開始動工後,債務人積欠第一期工程款之一部分新臺幣2,00 0,000元未給付,經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請求發支付命 令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形式觀之,合約書之立約 人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蘇 進發僅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授權管理工程所有事務及代理訴 訟之工地經理,而債務人施清鴻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均非契約當事人,且聲請狀所附之二張支票影 本發票人亦非債務人施清鴻,是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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