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債 權 人 張忠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鵬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鵬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注意債務人是否為本院
管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