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士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士育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4日向聲請人訂借
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
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
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又於110年6月18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金額
新臺幣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自110年6月29日起至1
13年6月29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
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三)前開二借款利息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
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百分之1訂定
,自聲請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
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四)詎債務人分別自111年9月4日、111年9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
,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聲請人爰依借據約定,無須事先通知
或催告,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分別自111年8月4
日、111年8月29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負擔利息;且本金自到
期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五)債務人迄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33,685元、73,441元及應計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檢具相
關證物,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小額貸款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685元 楊士育 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002 新臺幣73441元 楊士育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685元 楊士育 自民國111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73441元 楊士育 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