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3號
TCDV,112,司促,203,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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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

定代理張祝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芸戉、林幸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韻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陳報債務人陳韻安全體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
㈡提出債務人陳韻安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61,26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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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