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4號
TCDV,112,司促,194,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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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債 權 人 鄭家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凱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㈡確認本件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㈢陳報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並說明借款有無一期未給
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故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應將
剩餘欠款全數清償。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2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債務人未依借款
契約按期給付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利息是否應自111年1
0月後起算?)。
㈤支付命令之聲請屬非訟事件,台端係依借貸關係請求核發
,並無保密台端地址之法律依據,且聲請狀繕本會作為支
付命令之附件送達對造,若台端地址不便揭露,應具狀陳
報送達代收人及其地址或另行陳報可揭露並可收受之送達
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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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