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顏俊宏於民國110年07
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9日
起至民國112年07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56,378元正未
給付,其中53,351元為本金;3,0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顏俊宏於
民國109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
9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31,
078元正未給付,其中30,168元為本金;910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
顏俊宏於民國108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
自民國108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
止累計77,774元正未給付,其中72,578元為本金;4,696元
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9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3351元 顏俊宏 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0168元 顏俊宏 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72578元 顏俊宏 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