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詩慧即徐金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徐詩慧即徐金花原位於臺中市北區之住所 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北區戶政 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 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