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48號
TCDV,112,司促,1748,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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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
債 權 人 詹政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綠明有限公司業於108年1月3
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0693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
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支票票號M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釋明支票票號MN0000000、MN0000000○張支票與本件支付命
令有何相關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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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