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號
TCDV,112,司促,17,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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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債 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代 理 人 張哲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立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現住彰化縣,非本院管轄,
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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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