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
債 權 人 梁佑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顧珮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存證信函中債權人所述債務人顧珮誼應還款事由之所
有釋明資料(如:代墊房租契約書、手機門號代辦書、違
約金收據……)。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5,390元之計算式。
㈣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