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5號
TCDV,112,司促,155,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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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春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江春英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江春英(住○○市○○區○○路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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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