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
債 權 人 李晉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莉莉、林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正確債權人為何?(查支付命令債權人李晉呈與借
條上貸與人蕭景維不相符。)
㈢請釋明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條林建宏為一般保證
人,依民法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
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㈣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1月13日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11年12月31日
之翌日即112年1月1日起算)。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