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 權 人 曾俊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
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㈡支票之發票人為「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
說明對陳玉麟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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