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債 權 人 中科峇里島11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宥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管委會之蓋章(不得以公章代替)。
㈡提出公所備查函。
㈢陳報請求金額144000元之計算方式及提出匯款144000元之
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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