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債 務 人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貳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遲延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五按日
息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最高連續計付九期,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