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
債 權 人 邱重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提出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1
年8月8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等人連帶應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壹佰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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