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
債 權 人 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林子喨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1,14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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