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61號
TCDV,111,除,561,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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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古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屆滿(末日假日 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科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許正沛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111年6月30日 98,700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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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