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白琮喜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白曦方
訴訟代理人 白杰右
被 告 李恭敬
李晋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章福
楊敏鈴
被 告 蕭森源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被告兼李晋錄
訴訟代理人 李晋上
被 告 李晋結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所提分割方案均不適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