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妮卡兒札拉(原名:王靖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詩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69,7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