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07號
TCDV,111,訴,3107,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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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07號
反訴 原告 賴文祿百克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賴文祿百克機車行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
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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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