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381號
TCDV,111,訴,2381,202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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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1號
上 訴 人 陳百榮
林靜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呂志成等3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
訴字第2381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1年8月8日補
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859元(第一審囑託地政機
關實測後占用面積為41.1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12700元,計算式:12700×41.17=52285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595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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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