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44號
TCDV,111,訴,2244,2023011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4號
上 訴 人 陳道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敬國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44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