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38號
TCDV,111,訴,1338,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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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李良彬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古朝鋒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被告原為原告好友陳三羿之女婿,兩造平日互動頻繁。被告 於民國102年間欲取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臺酒 公司)102年度「臺菸國際包」客製菸之經銷商資格,惟因 短缺資金,於102年9月6日以需繳交履約保證金為由,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70萬元,原告將款項轉帳至被告擔任 負責人之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仟公司)帳戶以為 借款之交付,再由被告以嘉仟公司名義匯入臺酒公司。嗣被 告復以訂貨需資金為由,先後於102年9月13日、102年10月1 6日、103年12月1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30萬元、350萬元、19 萬元,上開借款亦經被告分別匯至嘉仟公司帳戶或被告之個 人帳戶,被告並先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下合稱系 爭本票)交付原告作為還款之擔保。詎系爭本票票載到期日 先後屆至後,被告竟拒不返還前開借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前開借款合計469萬元本息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69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原告為投資被告擔任負責人之嘉仟公司,於102年至103年間 陸續匯款800多萬元,後因投資虧損,經協議後,由嘉仟公 司與被告於104年6月16日出具借款及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 書),承諾由被告與嘉仟公司為共同債務人返還原告400萬 元以結算投資損益,兩造並約定清償期為106年6月30日,除



按週年利率2.5%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每日每萬元以8元計 算之違約金。是原告所匯款項為投資款,兩造就原告先後於 102年9月6日轉帳、102年9月13日及102年10月16日匯至嘉仟 公司帳戶,及於103年12月11日匯至被告帳戶之款項,並無 消費借貸之合意,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縱認兩造就原 告於上開日期交付之款項有借貸關係,然各該款項亦已列入 系爭承諾書所載金額中,而原告前以系爭承諾書聲請強制執 行,經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本院業以111年度訴字 第424號判決在案,而被告於該案審理中已清償原告500萬元 ,原告復起訴請求返還借款,顯無理由。另系爭本票係被告 遭原告派人至被告工作所在地強行要求、在非出於自由意思 下所簽發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卷第111-112頁 )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於102年9月6日自其彰化商銀帳戶轉帳70萬元至被告擔 任負責人之嘉仟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之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嘉仟公司彰銀帳戶)。 ㈡原告於102年9月13日匯款30萬元至嘉仟公司在華南商業銀 行豐原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㈢原告於102年10月16日匯款350萬元至嘉仟公司彰銀帳戶。 ㈣原告於103年12月11日匯款19萬元至被告在臺灣企銀豐原分 行開設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㈤附表所示本票(即系爭本票)為被告所簽發。 ㈥被告與嘉仟公司於104年6月16日出具其上記載「本公司於 民國102年9月2日向李良彬借款新台幣四百萬元整,因迄 今未清償,經李良彬同意後,由古朝鋒承諾與本公司為共 同債務人,並由古朝鋒提供所有坐落臺中市北屯崇德段 …所有權全部供李良彬設定一般抵押權新台幣四百萬元整 ,擔保本公司債務之履行,借款清償期約定至民國106年6 月30日…利息每月為一期按月清償,若有一期未繳視同全 部到期,本公司及古朝鋒願立即一次清償所欠之本金及利 息全部…以上本公司及古朝鋒許諾之借款條件屬實,恐 口無憑,特立本借款及承諾書一份。」等語之系爭承諾書 交付原告。
㈦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嘉仟公司及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以106年度司促字第15817號受理,原告於106年6月29日提 出本院卷第85-86頁所示之支付命令補充說明狀。 二、兩造爭執焦點




㈠兩造就不爭執事項㈠至㈣所示款項有無消費借貸合意?  ㈡被告是否在非自由意思下簽發附表所示本票?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明定。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 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 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 ,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 分擔之原則。又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 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 行為,始得當之。是主張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消費 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 之責任。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 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 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故倘僅證明有 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 有該借貸關係存在。
二、原告主張其於102年9月6日、102年9月13日、102年10月16 日分別將70萬元、30萬元、350萬元轉帳或匯款至嘉仟公 司帳戶,及於103年12月11日匯款19萬元至被告之帳戶( 上開款項合計469萬元,以下合稱系爭款項)等語,為被 告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至㈣),原告上揭主張固堪信 為真正。惟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關係,則 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說明,應由原告就其主張兩造間就 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利己事實,負舉證之 責任。經查,原告固舉證人陳三羿、劉仰珍為兩造間就系 爭款項有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證據,然由陳三羿於本 院結證稱:伊知道嘉仟公司與被告跟原告有金錢往來,應 該是嘉仟公司有跟原告借錢,時間約在102年9月2日的前 一日,原告打電話跟伊說被告要跟他借錢,說被告要做煙 草局的生意,第一筆借款時伊在場,是在102年9月2日被 告去借的,好像是借400萬元;第二筆借款是在102年9月6 或7日左右,是伊女兒陳呅慈去借約70萬元左右;後來原 告有跟伊說被告又陸續跟他借了30萬、350萬、19萬等3筆 ,後述這3筆伊沒有在場,都是原告告訴伊的;伊不清楚 是嘉仟公司或被告個人向原告借錢,但伊知道錢應該是匯 給嘉仟公司等語(見卷第137-138頁),劉仰珍結證稱: 伊在原告開設的祥暉公司擔任會計,印象中看過被告向原 告借錢約2、3次,是約8、9年前,被告來跟原告說要借錢 ,原告就開取款條叫伊去匯款,伊應該匯款過3次,金額



最多400萬元,之後比較小額;借錢都是被告來,但錢都 是匯到嘉仟公司的帳戶,伊是依照原告告訴伊的指定帳戶 去匯款,伊不知道到底是被告還是嘉仟公司借款等語(見 卷第139-140頁),可知陳三羿僅曾目睹非本件訴訟繫屬 範圍所及之被告於102年9月2日以嘉仟公司名義向原告借 款400萬元事實,就原告交付之系爭款項部分,則僅曾目 睹陳呅慈去向原告借款約70萬元部分,並未親自見聞被告 向原告借用其餘3筆款項(即102年9月13日30萬元、102年 10月16日350萬元、103年12月11日19萬元),陳三羿之上 開證述,顯不足為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意思表示 合致之證明;而劉仰珍既稱其不知是被告或嘉仟公司借款 ,則劉仰珍之上開證述,亦僅足證明其有依原告之指示前 往銀行匯款之事實,不足證明就系爭款項之消費借貸意思 表示合致之當事人為兩造。基上,陳三羿與劉仰珍之上開 證述,顯不足證明兩造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 致,則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關係,自難逕 採。
 三、原告雖另以兩造就系爭款項如無消費借貸關係,被告無須 簽發系爭本票交付原告等語,資為兩造就系爭款項有消費 借貸關係之論據。然查,消費借貸契約當事人約定由借款 人以外之第三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與人借款債權之受償 ,為社會交易上消費借貸契約常見之情形,要無從僅因被 告曾簽發系爭本票作為系爭款項清償之擔保,即遽予推認 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意思表示之合致,是原告上 揭主張亦不足採憑。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消費 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自難逕認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消費 借貸契約關係存在,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系爭款項本息,於法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 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利息起算日 1 105.01.13 150萬元 105.03.31 CH262189 105.04.01 2 104.01.13 50萬元 105.02.01 CH262185 105.02.02 3 103.01.13 269萬元 105.05.31 CH262191 10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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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