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426號
TCDV,111,司促,37426,2023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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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26號
債 權 人 弘倫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收之6張簽認單影本。】,此項裁 定已於112年1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然仍未提出承攬契約之釋明資料,雖提出報債單、簽認單等 文件,但均無債務人簽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 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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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倫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