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5號
債 權 人 石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文村、黃美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黃美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黃美珠為背 書人)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吳文村、黃美珠」共同簽 發如附表支票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黃美珠應為背書人)㈢確 認債務人黃美珠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並提出債務人黃美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確認對「吳文村」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是否有誤?(因吳文村已於民國109年7月間死亡)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