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275號
TCDV,111,司促,36275,2023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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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275號
債 權 人 黃譯學
債 務 人 亞志國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
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⑵新臺幣伍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⑶新臺幣肆拾萬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⑷新臺幣壹佰伍拾萬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⑸新臺幣伍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號UA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
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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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志國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