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917號
債 權 人 寓上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炳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葉麗君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催告債務人林助信律師(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3)
即葉麗君之遺產管理人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㈡確認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查民國112年1月4日補正狀所載並未更正請求
標的之聲明,請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葉麗君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葉麗君之遺產範圍內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