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912號
TCDV,111,司促,35912,202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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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912號
債 權 人 許宏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森巴數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森巴數碼有限公司業於1 11年06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3834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陳報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薪資金額 為何?及資遣費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16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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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巴數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