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866號
債 權 人 朱沛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彥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㈡ 陳報請求金額135,785元之計算式。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 全部到期之約定,並提出釋明資料。若無約定,僅得請求已 到期期數即111年7月迄今之金額。】,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 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