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37號
TCDV,111,勞訴,37,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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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鐘立杰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代理 人 曾佩琦律師
被 告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1月6日下午2時在民 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 ,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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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