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富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84萬156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
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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