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04號
TCDV,110,訴,2404,2023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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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7
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裁定補繳,並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佐。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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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