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47號
TCDV,110,訴,2147,202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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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47號
上 訴 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光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
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以書狀補正之。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附正、繕本各1份送院),
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傅可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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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