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34號
TCDV,110,訴,2034,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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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34號
原 告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劉碧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志城
被 告 高雪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健仲
被 告 嚴李金治
訴訟代理人 嚴奮祐
被 告 劉月珠
楊筑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晟銘

被 告 李春亮
張崇源
楊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陳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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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