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59號
TCDV,107,家繼訴,59,202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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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
原 告 林妙珊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佩軒律師
被 告 張光前(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麗美(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茜茜(即張燕玲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義雄(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光榮(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繼承人洪美智與張仲蓭婚姻及系爭遺囑之效力, 為本件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訴訟之前提法律關係,即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5年度婚字第712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裁定命在上 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105年度婚字第712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最 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 裁定、最高法院函文及調得另案105年度婚字第712號卷宗為 憑。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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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