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51號
TCDM,112,聲,51,20230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誠


具 保 人 吳錦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乙○○違反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 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依其戶籍所在 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同居人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 保人戶籍所在地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 亦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而依法送達,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 ,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 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