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紹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紹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紹緯前因加重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27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