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珮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珮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珮妮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1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月10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 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875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