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琨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琨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琨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39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4月4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1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