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司法院-刑事補償(刑事),台再覆字,94年度,8號
TPCM,94,台再覆,8,20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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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四年度台再覆字第八號
  聲請再覆議人 潘孟春(更名林孟春) 
上列聲請再覆議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覆議決定(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三0七號
),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 「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潘孟春(更名林孟春)因殺人案件,請求冤獄賠償,經原決定機關駁回後,聲請本會覆議。本會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覆議決定結果,仍維持原決定(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三0七號)。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呂 潮 澤
委員 許 朝 雄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劉 福 來
委員 洪 文 章
委員 徐 文 亮
委員 呂 丹 玉
委員 呂 永 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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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