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4號
TCDM,112,交簡附民,4,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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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何游素玉
被 告 謝亞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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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