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衣品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4787號、第40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第6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後均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乙○○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另被告所犯上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爰審酌被告另於109、110年亦有因竊盜案件遭科刑之紀 錄,有前引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不佳 ;又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當獲取所需,竟一再竊取他人財 物而侵害他人財產權,影響社會治安,並審之其各次犯罪之 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認犯行,惟未賠償被害人之 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 識程度與生活情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審酌各該犯罪類 型及刑罰相當性,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一所示竊得之物品,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 所示竊得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1項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蠟筆小新少女襪貳雙、滾邊圓點少女襪貳雙、2092無縫碘紗內褲壹件、舒芙蕾-無縫植物棉內褲壹件、舒芙蕾-日式輕柔植物棉內褲壹件、舒芙蕾-蠶絲蛋白植物棉內褲貳件、舒芙蕾-親膚莫代爾棉內褲壹件、舒芙蕾-無縫碘紗內褲肆件、史努比抗菌除臭橫條立體船襪壹雙、迷你趣味貼紙書壹本、便利索引貼壹本、POLI救援小英雄-波力筆袋壹個、蘭韻紙織化妝棉180片3入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KINYO高感立體聲藍芽耳機壹副、FUNY如沐春風120度廣角自轉涼風扇壹台、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粹精華100ml壹罐、GATSBY體用濕巾超值包30枚壹包、GATSBY潔面濕紙巾(冰爽型)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4787號
111年度偵字第40483號 被 告 乙○○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6月26日19時16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 路000號「寶雅生活館學士店」,並於同日19時18分許至19 時45分許,乘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拿取貨架上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步出店外,騎乘上開機車逃 逸。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1年8月11日17時53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寶雅生活館文心山西門市」,並於同日17時57分許 至18時27分許,乘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拿取貨架上如附 表二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步出店外,並駕駛上開 自小客車逃逸。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11 1年7月19日、8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各1紙、附表一、二所 示商品標籤影本各1紙、111年6月26日「寶雅生活館學士店 」監視器影像擷圖共19張、111年8月11日「寶雅生活館文心 山西門市」共14張、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號 查詢車籍資料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 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 所犯2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 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價值(新臺幣/元) 1 蠟筆小新少女襪 2 雙 118元 2 滾邊圓點少女襪 2 雙 118元 3 2092無縫碘紗內褲 1 件 159元 4 舒芙蕾-無縫植物棉內褲 1 件 169元 5 舒芙蕾-日式輕柔植物棉內褲 1 件 169元 6 舒芙蕾-蠶絲蛋白植物棉內褲 2 件 338元 7 舒芙蕾-親膚莫代爾棉內褲 1 件 179元 8 舒芙蕾-無縫碘紗內褲 4 件 676元 9 史努比抗菌除臭橫條立體船襪 1 雙 49元 10 迷你趣味貼紙書 1 本 48元 11 便利索引貼 1 本 36元 12 POLI救援小英雄-波力筆袋 1 個 149元 13 蘭韻紙織化妝棉180片3入 1 盒 117元 共計價值2,325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價值(新臺幣/元) 1 KINYO高感立體聲藍芽耳機 1 副 990元 2 FUNY如沐春風120度廣角自轉涼風扇 1 臺 751元 3 金緻護髮精油草本植粹精華100ml 1 罐 599元 4 GATSBY體用濕巾超值包30枚 1 包 190元 5 GATSBY潔面濕紙巾(冰爽型) 2 包 138元 共計價值2,668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