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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