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908號
TCDM,111,附民,1908,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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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908號
原 告 何懋彰


被 告 孫光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孫光忠李禹芳黃文成潘藝雯、李雅 蕙、潘志軒等人應共同賠償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元, 及自本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事實及理由略稱:被告等人涉嫌共同詐欺等案件,以致原 告因被告犯罪因素而共損失新臺幣(下同)375萬元,被 告等人應共同賠償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失及利息,求為判決 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86號 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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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