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227號
原 告 莊雅琳
被 告 陳義德
曾華貴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0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義德被訴111年度金訴字第1090號詐欺等案件, 其中原告遭詐騙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業經本院 判決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