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9號
原 告 張洲澤
送達代收人 張欽裕
被 告 楊梓群
彭韋翔
陳彥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111年度金訴字第84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