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090號
TCDM,111,金訴,1090,2023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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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62
9號),本院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義德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對告訴人莊雅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略以:被告陳義德(原 名湛昊駩)自民國111年4月13日起,加入「忍者哈特利」、 「昊」、「帝富娛樂(客服)」、「麥安捏」及其他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員共組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 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 ,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湛昊駩與「忍者哈特利」、「昊」 、「帝富娛樂(客服)」、「麥安捏」以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告訴人莊雅琳,致告訴人莊雅琳陷於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人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 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隨後由被告依「帝富娛樂( 客服)」、「麥安捏」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提領如 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再於不詳時、地,交付所提領之款項 予不詳之上手,以此方式隱匿告訴人莊雅琳所匯入詐騙款項 之去向而使金流無法追蹤,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所謂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 有其適用。立法意旨無非以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 原則,乃指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只有一個刑罰權,不 容重覆裁判。是對後起訴之同一事實,或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之案件,避免重覆審判,一事二罰,自非得再予起訴。故檢 察官就同一事實全部為先後兩次起訴,如先後起訴之同一案



件已經實體上判決判決,縱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判決 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 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惟若先起訴之判決雖 確定在後,「但於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已經先行確定, 則應以先確定者為有既判之拘束力,後確定者,應依同法第 302條第1款之規定為免訴之諭知,俾符一事不再理原則」( 最高法院60年台非第77號判決、90年度台非字第132號、96 年度台上字第5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莊雅琳遭詐欺集團詐騙匯款新臺幣(下 同)3萬元,再由被告提領3000元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係涉及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犯行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16日 繫屬本院後(下稱本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又以被 告就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受詐欺集團詐騙匯款遭提領贓款部 分,係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於111年7 月1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7518、8854號,另向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提起公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78號 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業於112年1月3日先行 確定在案(下稱另案),有該刑事判決書、本院電話紀錄表附 卷可稽(本院卷第279、281至286頁)。查本案此部分雖繫 屬在先,惟與另案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 乃具有事實之同一性,堪認另案應屬重複起訴,則另案既已 先行實體判決確定,本案此部分自應受另案確定判決效力所 及,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為諭知免訴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民國、新臺幣) 匯款之人頭帳戶 提領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起訴書附表編號3 莊雅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莊雅琳佯稱:可以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搶單賺取佣金云云,致莊雅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4月18日21時14分許,匯款3萬元 曾華貴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4月19日0時54分許,提領3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提領情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778號附表編號2 莊雅琳 不詳機房成員於社群網站FACEBOOK傳訊莊雅琳,佯稱要提供工作機會,在蝦皮幫忙搶單可抽取佣金云云。莊雅琳因而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8日20時41分許以網路轉帳3萬元至曾華貴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1時14分許,以網路轉帳3萬元至曾華貴之上開帳戶。 陳義德於111年4月18日20時51分許,在和美道周郵局(彰化縣○○鎮道○路000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元;於同日20時56分許,在統一便利商店新勝利門市(彰化縣○○鎮○○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000元;又於同日21時19分許,至上址和美道周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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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