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紹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何紹群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
庭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111年度金簡字第12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6065、41057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34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0487、32815號),就關於
被告何紹群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認上訴部分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
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何紹群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何紹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何紹群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帳戶存摺、提款卡用以從事 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為,亦均不違反 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何紹群得知鄭迪允(涉案部分由 檢察官另行偵辦)有收購帳戶之需求,於民國109年5、6月 間之某日,居間介紹有出售帳戶意願之劉昭瑩(涉案部分經 原審判決如附表一編號1確定)予鄭迪允,嗣劉昭瑩透過通 訊軟體LINE與鄭迪允聯繫並約定以1個帳戶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租借劉昭瑩申設之金融帳戶,並於同年7月間 某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公益路與大進街交岔路口附近之全家 便利商店前,劉昭瑩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及密碼、印章等資料交 付予鄭迪允,復於同年8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之夏威夷釣蝦場,因鄭迪允稱上開交付之存摺及提款卡遺失 了,劉昭瑩遂將自己所補辦之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 及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再度交付予鄭迪允,鄭迪允同時當 場交付現金2萬元予劉昭瑩,鄭迪允再以不詳方式將劉昭瑩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及資料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而容 任取得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及資料之人使用該帳 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劉昭
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二所示 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之被害人張育瑄 、徐家彤、施秉豪、洪婉菱、張婉琦、簡百陞、鍾淑芬、陳 聰裕、鄭聖誕、許書寧、蔡岫芸、楊慧君、陳冠宇、曾俐潔 、李宛融、范雲雯、張勝宏、陳思安、黃俞惠、陳冠妏、巴 拉勿拉霧‧學筠、莊鎮宏、張語珈、林沅錞、林孟叡、甘佩 樺(下稱張育瑄等26人,其中編號8有2人),致渠等均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 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後,再經由如附表二所示 之資金流向,匯入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殆 盡。
二、案經張育瑄等26人告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 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所謂「有關係之部分」, 係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剖,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 必受影響者而言。其為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者,雖僅就其中 之一部上訴,基於審判不可分,其移審效力仍及於全部,若 屬數罪併罰案件,僅就其中一罪聲明上訴,因與未經上訴部 分,不生無從分剖之問題,未經上訴部分即非所謂有關係之 部分,自不得逕予審判。查被告何紹群因犯二次幫助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經原審判處如附表一編 號1、2之罪名及宣告刑,嗣檢察官僅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提 起上訴,而原審雖於宣告各罪之刑及定執行刑,然被告所犯 上開二次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在 刑法評價上,屬各具獨立性之數罪併罰關係,檢察官自得僅 就其中一罪上訴,而與未經上訴部分,不生無從分割之問題 。是附表一編號2部分既未經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即於 第一審判決後確定,自非本院審判之範圍,此先予敘明。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無意見(本院金簡上卷第84頁 ),且迄至言論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紹群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迪允、張育瑄等26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存卷 可查,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又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 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 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但如行為人主觀上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 定意旨參照)。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暨犯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罪數:
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在同一時、地居間劉昭瑩提供其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他人供詐欺及洗 錢犯罪使用,僅屬單一之幫助行為,而其以單一之幫助行為 ,使詐欺集團成員成功詐欺被害人張育瑄等26人匯款,並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洗錢罪處斷。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9至25部 分),與原審判處有罪之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18部分)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究。 ㈣刑罰減輕事由:
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幫助洗 錢犯行坦承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㈤撤銷原審判決自為一審判決之理由:
1.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 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 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 者,應適用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
項但書第2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管轄第二審 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 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 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 (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 為程序法,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而禁止類推適用的刑事實 體法不同,在法無明文規定而存有法律漏洞的情形下,如 與現行明文規定的規範目的具備類似性時,尚非不得以類 推解釋之方式擴張其適用範圍,是關於上開規定,於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況,亦類推適用。 2.原審依起訴及聲請併辦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至18) 以被告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事證明確,依想像競合 犯,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並予科刑,固非無見。惟原 判決未及審酌檢察官再聲請併辦(即附表二編號19至25) 被害人陳冠妏等7人之幫助洗錢罪犯行部分,尚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及將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 一併納入審理,致量刑之輕重受有影響,為有理由,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予以改判,以期適法。
3.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私利,居間劉 昭瑩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供來路不明之 人從事財產犯罪之用,不僅導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 ,更造成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危害金融秩序與 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非輕,迄未與被害人等和解。並 審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所生損害,及被告自述學 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餐飲業、經濟情形勉 持、月收入3萬5,000元、須扶養父親、母親已過世之生活 狀況(金訴卷第311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另 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4.本案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而有刑事 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 序審判之情形,依照上開說明,本院合議庭自應撤銷第一 審之簡易處刑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 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 法院提起上訴,以保障被告對部分犯罪事實初次有罪判決 有上訴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張育瑄等26人匯入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固可為本案犯 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情 形,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證人鄭迪允雖證述其係將5萬元交 給何紹群作為居間介紹劉昭瑩提供帳戶之報酬等語(偵二卷 第87頁),惟被告何紹群供稱並未收到報酬等語(金訴卷第 311頁),依卷存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何紹群業已獲取報酬 ,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自 無庸宣告沒收。
㈢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既為劉昭瑩交由本案詐欺集團作 為不法使用詐欺、洗錢之用,被告對該等帳戶內款項並無實 際管領權限,且該等資料是否仍確實存在尚有未明,對之諭 知沒收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又告訴人、被害人之受騙款 項匯入後,隨即遭人轉出,被告既非洗錢罪之正犯,亦未實 際持有該等詐騙犯罪所得及洗錢之標的款項,是無依刑法第 38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秋婷、潘曉琪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僑舫提起上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文(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事實及理由 何紹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昭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調解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及理由㈠ 何紹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及理由㈡ 劉祐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資金流向 證明及出處 匯入帳戶 1 張育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Paktor與張育瑄聯絡,佯稱可以在「太陽城」博弈網站遊玩等語,致使張育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下午2時2分,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11月26日下午2時7分許,轉匯7萬元至黃綉芬(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綉芬第一銀行(末三碼561號)帳戶】,於同日下午2時8分許,轉匯7萬元至黃綉芬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綉芬第一銀行(末三碼958號)帳戶】,又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匯回6萬8,000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末三碼561號)帳戶,再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轉帳6萬8,000元至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育瑄於警詢之證述(偵二卷第153至154頁)。 ②張育瑄之報案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二卷第155頁)。 ③張育瑄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偵二卷第156頁)。 ④張育瑄提供之博弈網站頁面截圖2張(偵二卷第157頁)。 ⑤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開戶影像畫面、網路銀行申請書影本、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警卷第41至43、45頁)。 ⑥黃綉芬第一銀行(末三碼561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86、110頁)。 ⑦黃綉芬第一銀行(末三碼958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20頁)。 ⑧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4、209至210頁)。 鍾廷萱(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起訴)申設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2 徐家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與徐家彤聯絡,佯稱可透過「EDDID」投資虛擬貨幣賺錢等語,致使徐家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下午3時22分許,匯款6,460元。 編號2至12等人匯入至左列帳戶內之款項,於109年11月27日凌晨0時1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50分許,轉帳1,000元、5,000元、2萬元、2萬元、5萬元、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90萬元、168元、178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末三碼561號)帳戶,再於同日凌晨0時26分許、同日凌晨2時29分許,分別轉帳100萬元、100萬元至黃綉芬第一銀行(末三碼958號)帳戶,其中100萬元又於同日凌晨0時53分許轉回至黃綉芬第一銀行(末三碼561號)帳戶後於同日凌晨0時54分許,轉帳50萬元至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家彤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235至239頁)。 ②徐家彤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242頁)。 ③徐家彤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警卷第245頁)。 ④徐家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6張(警卷第247至253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3 施秉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施秉豪聯絡,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等語,致使施秉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下午3時25分許,匯款3萬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施秉豪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254至256頁)。 ②施秉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48張(警卷第257至272頁)。 ③施秉豪之網路匯款手機畫面截圖1張(警卷第273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4 洪婉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洪婉菱聯絡,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等語,致使洪婉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下午4時25分許,匯款4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婉菱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274至277頁)。 ②洪婉菱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43張(警卷第279至286頁)。 ③洪婉菱網路匯款手機畫面截圖1張(警卷第286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5 張婉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張婉琦聯絡,佯稱可於「kz」網路平台賺錢」投資賺錢等語,致使張婉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下午4時26分許,匯款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婉琦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287至289頁)。 ②張婉琦之網路匯款手機畫面截圖1張(警卷第296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6 簡百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利用「USDT Job」網路平台,向簡百陞佯稱可以透過操作該平台賺錢等語,致使簡百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下午4時31分許,匯款1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簡百陞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297至300頁)。 ②簡百陞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301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7 鍾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9月22日起,利用「USDT Job」網路平台,向鍾淑芬佯稱可以透過操作該平台賺錢等語,致使鍾淑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下午5時19分許,匯款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鍾淑芬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13至314頁)。 ②鍾淑芬之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315頁)。 ③詐欺集團利用「USDT Job」網路平台之畫面截圖8張(警卷第319至320頁)。 ④鍾淑芬之網路匯款手機畫面截圖1張(警卷第322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8 陳聰裕 、鄭聖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6日下午5時22分前某時許,利用「USDT Job」網路平台,向陳聰裕、鄭聖誕稱可以透過投資該平台賺錢等語,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陳聰裕委託鄭聖誕依該平台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下午5時22分許,匯款2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聰裕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24至326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鄭聖誕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30至335頁)。 ③陳聰裕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328頁)。 ④鄭聖誕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339頁)。 ⑤鄭聖誕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警卷第329頁)。 ⑥詐欺集團利用「USDT Job」網路平台之畫面截圖2張(警卷第349至350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9 許書寧 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8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許書寧聯絡,並利用「KZ科澤」兼職平台、「USDT Job」網路平台,向許書寧稱可以透過投資該平台賺錢等語,致使許書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下午5時31分許,匯款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書寧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51至354頁)。 ②許書寧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355頁)。 ③許書寧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警卷第356至360頁)。 ④詐欺集團利用「KZ科澤」兼職平台畫面截圖2張(警卷第360頁)。 ⑤許書寧之網路匯款手機畫面截圖1張(警卷第361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10 蔡岫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8日前某時許,「USDT Job」網路平台,向蔡岫芸佯稱可以透過操作該平台賺錢等語,致使蔡岫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晚上6時45分許,匯款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岫芸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62至365頁)。 ②蔡岫芸之匯款存摺內頁影本1張(警卷第368頁) ③蔡岫芸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警卷第372至375頁)。 ④詐欺集團利用「KZ科澤」兼職平台畫面截圖6張(警卷第379至381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11 楊慧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USDT Job」網路平台,向楊慧君佯稱可以透過操作該平台賺錢等語,致使楊慧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晚上7時20分許,匯款1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慧君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03至304頁)。 ②楊慧君之報案資料: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東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305頁)。 ③楊慧君之網路匯款手機畫面截圖1張(警卷第306頁)。 ④詐欺集團利用「USDT Job」網路平台之畫面截圖11張(警卷第307至312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12 陳冠宇 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8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冠宇聯絡,並利用「KZ科澤」兼職平台、「USDT Job」網路平台,向陳冠宇稱可以透過投資該平台賺錢等語,致使陳冠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1月26日晚上7時31分許,匯款4萬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宇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82至385頁)。 ②陳冠宇之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386頁)。 ③陳冠宇之網路匯款手機畫面截圖1張(警卷第389頁)。 同上⑤~⑧。 鍾廷萱京城銀行帳戶。 13 曾俐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6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與曾俐潔聯絡,佯稱可以依其指示在「Blockchain」博弈平台操作賺錢等語,致使曾俐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3日下午2時36分許,匯款39萬6,800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12月3日下午2時43分許,轉帳46萬5,000元至陳紘毅(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起訴)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其中21萬元於同日下午2時45分許轉匯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俐潔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396至401頁)。 ②曾俐潔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402頁)。 ③曾俐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98張(警卷第412至460頁)。 ④曾俐潔之網路匯款手機畫面截圖1張(警卷第465頁)。 ⑤洪千惠永豐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像畫面、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55至56頁)。 ⑥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44、156頁)。 ⑦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4、210頁)。 洪千惠(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起訴)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千惠永豐銀行帳戶)。 14 李宛融 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0月27日前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SKOUT」、通訊軟體LINE與李宛融聯絡,佯稱可以透過「m2dcoin.com」網站投資比特幣等語,致使李宛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3日下午3時47分許、49分許,各匯款3萬元,共計6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12月3日下午3時50分許,轉帳13萬5,000元至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於同日下午3時55分許,轉匯14萬元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宛融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468至473頁)。 ②李宛融之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474頁)。 ③李宛融之高雄銀行匯款交易明細2張(警卷第486頁)。 ④李宛融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15張(警卷第489至503頁)。 ⑤洪千惠永豐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像畫面、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55至56頁)。 ⑥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44、157頁)。 ⑦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4、210頁)。 洪千惠永豐銀行帳戶。 15 范雲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6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與范雲雯聯絡,佯稱可以依其指示在「Coincheck」投資平台操作賺錢等語,致使范雲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46分許、同日下午3時46分許、同日下午3時47分許,分別匯款5,000元、5萬 元、4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下午3時58分許,轉帳14萬3,000元至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於同日下午4時7分許,轉匯11萬1,000元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雲雯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543至545頁)。 ②范雲雯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548頁)。 ③洪千惠永豐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像畫面、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55、59頁)。 ④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44、167頁)。 ⑤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4、210頁)。 洪千惠永豐銀行帳戶。 16 張勝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乾杯」、通訊軟體LINE與張勝宏聯絡,佯稱可以依其指示在「GIB」投資平台操作賺錢等語,致使張勝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0日下午5時40分許,匯款6,000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12月10日下午5時59分許,轉帳6萬3,000元至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於同日下午6時許,轉匯6萬5,000元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勝宏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549至552頁)。 ②張勝宏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553頁)。 ③張勝宏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10張(警卷第558至565頁)。 ④洪千惠永豐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像畫面、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55、60頁)。 ⑤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44、168頁)。 ⑥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4、211頁)。 洪千惠永豐銀行帳戶。 17 陳思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與陳思安聯絡,佯稱可協助投資比特幣等語,致使陳思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4日下午2時37分許,匯款80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12月14日下午2時45分許,轉帳80萬元至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其中30萬元於同日下午2時46分許,轉匯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思安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566至568頁)。 ②陳思安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卷第573頁)。 ③陳孝彣彰化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人錄影畫面、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70至72、74至75頁)。 ④陳紘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44、173頁)。 ⑤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4、211頁)。 陳孝彣(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起訴)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下稱陳孝彣彰化銀行帳戶)。 18 黃俞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5日晚上8時55分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與黃俞惠聯絡,佯稱可依其指示在「MetaTrader 5」APP及「Onoka」網站進行黃金買賣之操盤而獲利等語,致使黃俞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4日下午4時59分許、5時許,分別匯款5萬元、1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10年3月4日下午5時15分許,轉帳8萬元至沈孟璇(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沈孟璇臺灣銀行帳戶)內,而包含該筆8萬元在內之29萬6,000元於同日晚上6時46分許,轉匯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俞惠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215至221頁)。 ②證人嚴士閔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187至192頁)。 ③證人沈孟璇於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151至157頁)。 ④黃俞惠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三卷第225至227、231、242、287至291頁)。 ⑤黃俞惠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偵三卷第267至269頁)。 ⑥本案詐欺集團施用詐術之網頁畫面截圖4張(第277至279頁)。 ⑦黃俞惠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Instagram頁面截圖1張(偵三卷第281至285頁)。 ⑧嚴士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三卷第85至88頁)。 ⑨沈孟璇臺灣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各1份(偵三卷第89、94頁)。 ⑩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三卷第95、99頁)。 嚴士閔(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嚴士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9 陳冠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透過臉書張貼「智多星娛樂城」假博弈網路平台之廣告,嗣告訴人瀏覽上開廣告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0時4分26秒許、5分6秒許,分別匯款8萬元、8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9月9日0時4分許轉帳1,600,144元至吳承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9年9月9日0時10分許轉帳500,000元至盧玫讌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109年9月9日2時許轉帳500,000元轉匯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妏於警詢之證述(併四卷第143至146頁)。 ②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5頁)。 ③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暨被害人受騙情形一覽表-水房成員(併三卷第21、30頁)。 ④陳冠妏即時轉帳明細(併四卷第148頁)。 ⑤鄭迪允調查筆錄(併五卷25至59頁頁)。 ⑥劉昭瑩調查筆錄(併四卷89至109頁) 潘承澤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0 巴拉勿拉霧.學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透過IG張貼投資賺錢之不實廣告,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誘騙告訴人至「MITRABE」假投資網站投資外匯,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15時49分許、19時25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巴拉勿拉霧.學筠於警詢之證述(併四卷第151至153頁)。 ②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5頁)。 ③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暨被害人受騙情形一覽表-水房成員(併三卷第21、31頁)。 ④巴拉勿拉霧.學筠轉帳明細(併四卷第153至157頁)。 ⑤鄭迪允調查筆錄(併五卷25至59頁頁)。 ⑥劉昭瑩調查筆錄(併四卷89至109頁) 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1 莊鎮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假投資方式誘騙告訴人至「巴客萊金融」投資網站進行匯差投資,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15時7分許、15時14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莊鎮宏於警詢之證述(併四卷第159至163頁)。 ②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5頁)。 ③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暨被害人受騙情形一覽表-水房成員(併三卷第21、31頁)。 ④莊鎮宏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併四卷第174至178頁)。 ⑤鄭迪允調查筆錄(併五卷25至59頁頁)。 ⑥劉昭瑩調查筆錄(併四卷89至109頁) 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2 張語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透過臉書張貼投資之不實廣告,再誘騙告訴人至「新世紀」(http://levelclubs.net/pc)與「杜老爺智能科技」(http://dry-technology.com)等假博弈投資網站下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1日17時許匯款2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9月12日0時12分許轉帳100,000元至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12日0時14分許轉帳100000元至盧玫讌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109年9月12日分別轉帳 1,000元、399,000元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語珈於警詢之證述(併四卷第179至183頁) ②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5頁)。 ③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暨被害人受騙情形一覽表-水房成員(併三卷第21、32頁)。 ④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併四卷第309頁)。 ⑤鄭迪允調查筆錄(併五卷25至59頁頁)。 ⑥劉昭瑩調查筆錄(併四卷89至109頁) 華南商業銀行 戶名黃俊程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3 林沅錞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Kevin-凱文」於109年9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誘騙告訴人投資「資多星」假投資平台,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1日23時18分許、同年月12日13時54分許分別匯款7萬元、8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9月12日0時24分許轉帳475,000元至張耕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12日0時28分許轉帳475,000元至黃綉芬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9月12日0時35分轉帳100,000元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沅錞於警詢之證述(併四卷第229至233頁) ②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5頁)。 ③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暨被害人受騙情形一覽表-水房成員(併三卷第21、35頁)。 ④林沅錞存摺影本、中國信託匯款交易明細、郵局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Kevin-凱文」Line對話截圖(併四卷第237至266頁)。 ⑤鄭迪允調查筆錄(併五卷25至59頁頁)。 ⑥劉昭瑩調查筆錄(併四卷89至109頁) 華南商業銀行 戶名黃俊程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4 林孟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透過臉書張貼「趨勢文化Trend culture」假博弈網站平台之廣告,嗣告訴人瀏覽上開廣告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14時25分許、同日14時26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9月8日14時29分許轉帳98,000元至吳承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9年9月8日14時30分許轉帳98,000元至盧玫讌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109年9月8日14時32分許轉帳97,000元轉匯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孟叡於警詢之證述(併五卷第267至268頁) ②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5頁)。 ③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暨被害人受騙情形一覽表-水房成員(併三卷第21、4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林孟叡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併五卷第269至294頁)。 ⑤鄭迪允調查筆錄(併五卷25至59頁頁)。 ⑥劉昭瑩調查筆錄(併四卷89至109頁) 合作金庫銀行 戶名潘承澤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5 甘佩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透過臉書張貼「資多星」假投資平台之廣告,嗣告訴人瀏覽上開廣告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13時57分許匯款2萬元。 由左列帳戶於109年9月8日13時55分許轉帳198,000元至吳承澔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9年9月8日13時56分許轉帳197000元至盧玫讌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109年9月8日13時58分許轉帳197,000元轉匯至劉昭瑩國泰世華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甘佩樺於警詢之證述(併五卷第295至298頁) ②劉昭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195頁)。 ③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暨被害人受騙情形一覽表-水房成員(併三卷第21、4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匯款申請書(併五卷第299、302頁)。 ⑤鄭迪允調查筆錄(併五卷25至59頁頁)。 ⑥劉昭瑩調查筆錄(併四卷89至109頁) 合作金庫銀行 戶名潘承澤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